首页典当融资导报 2011 8月份 第6期
笔迹非同一人 借款合同被判无效

                                                                                                      ●邱  樱
   

     年过半百的徐女士怎么也想不到,自己房屋却被人典当了,还被典当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偿还当金等费用。面对典当公司的起诉,徐女士一口咬定从未办过房屋典当,反问典当公司是谁把自己的房子拿作典当?双方闹上法庭,后上海静安法院一审判决,对上海某典当公司起诉徐女士归还当金及承担相关费用近30万元的请求不予支持。
    事情的大致经过为,有人持徐女士名下新渔东路某号房屋产权证等材料,在上海某典当公司办理了房屋抵押典当借款业务。随后,典当公司与该人签订了甲方贷款人为典当公司、乙方借款人(抵押人)为徐女士的《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双方约定:抵押房地产为新渔东路徐女士名下房屋、借款数额为18万元,综合费为12600元,借款期限为2个月,首次申请当期为2个月,续当期限为零个月,利息为0.5%,违约金为0.3%/天。
    在双方合同中第12条约定:“借款期或借款展期届满后5日内,乙方不履行债务的,甲方有权行使抵押权,处分抵押房地产。”第14条中约定:“如乙方不依约履行债务,由甲方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或由甲方以乙方名义委托上海的拍卖公司进行公开拍卖,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因典当公司怕对方再生变卦,还专门向上海某区公证机关作了公证,公证书上有这样的记载:“……经查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根据,本公证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在办理完公证手续后,典当公司向该抵押人发放了典当借款18万元,还一同去长宁区房地产登记处,办理了新渔东路该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典当公司拿到了典当借款人在合同、当票以及收条落款处签署了“徐女士”名字的凭证。
    事后因徐女士一直没有归还当金,典当公司上门索讨又遭到了拒绝。无奈的典当公司起诉到法院,陈述了上述事实,并称房屋的材料原件握在典当公司手中,可徐女士除支付部分综合费及利息外,并未返还所借当金等费用,要求法院判决予以支付。
    法庭上,徐女士是一头雾水、矢口否认称,从未办理过典当借款业务,也没有收到过典当公司支付的当金18万元。直到看到该典当公司员工在自己家中留条,称有人要购买自己的房屋,这才引起了自己的警觉。百思不解的她认为自己没办理过典当,但为何典当的这套手续却近乎完备呢?经多方了解,徐女士才恍然大悟,原来一切是自己前夫所为。
    据徐女士介绍,民警曾专门来家中就此了解情况,自己已提供了离婚证等材料。她还说,前几年也曾发生有人打电话来要求自己归还欠款,而家中的抽屉锁被人撬开过,导致自己身份证和房产证等均被人拿走。在这件事发生以前,有人持相关欠条起诉自己和前夫还款,但经法院调解后仅由前一人还款。她表示不认可典当公司的起诉,还向法院提出,要求对涉案的合同、当票、收条落款处上自己的名字签名作笔迹鉴定。若不是自己亲笔所写,凭什么要自己来承担这笔不明不白的债务?
    审理中,法院委托由专家组成的华东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作笔迹鉴定,在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结论中:合同、当票、收条上的“徐某某”签名笔迹与样本材料上的“徐某某”签名笔迹系非同一人所写。眼看庭审胜负筹码,逐渐对典当公司越来越不利。典当公司又称对鉴定报告结论虽没有异议,却坚持认为办理抵押借款手续的人,持有徐女士的身份证原件及相关的材料,即使不是徐女士本人,也可以认定是徐女士作出了授权,属于法律上典型的表见代理。
 法院认为,这起典当借款合同能否成立?关键点在于典当借款,是不是徐女士真实意思的表示。典当公司为证明该合同是徐女士与典当公司签订,提供了公证书等证据作证明效力。但从笔迹鉴定的结论看,证实了不论是在借款抵押合同,还是在收条上的签名均非徐女士本人所签,这也推翻了典当公司提供的公证书确认是徐女士本人到场,并在合同及收条上签名的事实。法院以为典当借款合同不是徐女士签订,事后徐女士又未予追认,无法构成法律上的表见代理,该典当借款合同应属无效,遂法院对典当公司的诉请,判决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