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典当融资导报 2011 12月份 第14期
房产两次抵押风险多大?

                                                                                         ●本报记者  王菁菁

        假如客户急用钱,将房产证先拿到典当行办理抵押登记,拿到贷款,然后再用同一个房产证进银行办理贷款抵押,借此偿还典当行的抵押贷款,从抵押权上说,有无冲突?会不会有风险?今日,一位河南典当行的从业者在网络交流中发出了如此疑问,立即招来讨论声一片。

        记者注意到,在众人的回复当中,有人“传授”道,一般银行只做清房抵押贷款,所以最好要由典当行自行联系银行。在确定银行审批没有问题后,典当行在最后期限日撤销抵押,等待银行放款。“这种情况下,时间是关键,一旦银行不放款,立刻再把抵押做进去”这位业内人士说。

       “实际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上述这样的做法类似于‘过桥’,是不被允许的。”湖北一位法律界业内人士告诉中国商报记者,“不过,现在仍然有不少典当行冒着风险接这样的生意,因为他们往往与银行内部有联系,认为只要银行内部人已经将贷款定好了,剩下的就只是时间问题,这样风险就不大了。但是,如果发生意料外的变故,银行的款放不下来,典当行在‘再把抵押做进去’的这段时间内,就面临着客户贷不贷款而还不上钱的风险。”

         而且,如果拿着同一个房产证进行二次登记,便很明显的违反了《担保法》第41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转移抵押。

          记者发现,关于同一个房产证二次登记的争议还表现在,有人认为要看当地的房产交易中心抵押政策。据悉,在部分城市的房产交易中心,只要是不超过房产价值,就可以做多次抵押;但有些城市是不做的,只要里面存在抵押关系了,就不允许做二次以上的抵押。另外也有人则提出,《物权法》是容许办理第二顺位抵押登记的,前一个抵押解除后,后面一个抵押就成了第一顺序优先受偿抵押权。

       “风险控制有两个前提,一个是《物权法》的规定,一个是各地登记部门的实现操作方法。”律师段行政分析道。据他透露,像这种情况,一旦走上法律途径,法官断案时通常会依据《担保法》第54条的规定,即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一)抵押合同已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由此看来,向上述打‘擦边球’的‘过桥’的业务典当行撤消了登记,银行贷款发放不下来客户还不上钱,闹上法庭,典当行也很难站理,只能处于弱势地位”业内人士提醒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