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典当融资导报 2012 3月份 第21期
未办登记 预扣利息违法

                                                                                                 光 明

        2012年3月5日,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房屋抵押借款合同而引发的纠纷案件,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李某、肖某支付原告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29.25万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月综合费的诉请。
  据悉,2011年1月29日,被告李某与妻子肖某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提出房地产抵押典当30万元的借款申请,同日,双方签订了《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双方在合同中对借款期限、月利率及月综合费率以及抵押物等均进行了约定。但双方在办理抵押典当手续前并未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同时,合同还约定了违约责任和同意利息7500元预扣的其他条款。借款到期后,被告夫妻并未还款,故原告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将两被告起诉到法院,要求归还欠款30万元并支付利息及月综合费。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典当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及房地产交易惯例,在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中,典当行应当和当户依法到有关部门先行办理抵押登记,再办理抵押典当手续。抵押登记作为房地产抵押典当法律关系生效的先决条件,未履行抵押登记手续,不发生典权设定的效力。
  本案中被告最初虽提出了典当申请,并以其名下的房产作为典物出典,但最终双方签订的合同实际上是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是一种抵押借款关系,原、被告约定的预扣利息的约定违法,法院不予支持。合同期内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逾期还款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2012年3月5日,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房屋抵押借款合同而引发的纠纷案件,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李某、肖某支付原告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29.25万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月综合费的诉请。
  据悉,2011年1月29日,被告李某与妻子肖某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提出房地产抵押典当30万元的借款申请,同日,双方签订了《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双方在合同中对借款期限、月利率及月综合费率以及抵押物等均进行了约定。但双方在办理抵押典当手续前并未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同时,合同还约定了违约责任和同意利息7500元预扣的其他条款。借款到期后,被告夫妻并未还款,故原告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将两被告起诉到法院,要求归还欠款30万元并支付利息及月综合费。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典当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及房地产交易惯例,在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中,典当行应当和当户依法到有关部门先行办理抵押登记,再办理抵押典当手续。抵押登记作为房地产抵押典当法律关系生效的先决条件,未履行抵押登记手续,不发生典权设定的效力。
  本案中被告最初虽提出了典当申请,并以其名下的房产作为典物出典,但最终双方签订的合同实际上是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是一种抵押借款关系,原、被告约定的预扣利息的约定违法,法院不予支持。合同期内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逾期还款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